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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小平与高小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施小平,女,198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现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盼鸿,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小平,男,195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施小平与被告高小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施小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施小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  燕

书记员:王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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