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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建刚、焦爱英与胡海燕、潘玉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施建刚,男,1969年4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原告:焦爱英,女,1972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佳魏,上海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海燕,女,1992年1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玉凤(系胡海燕母亲),女,1969年3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潘玉凤,女,1969年3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第三人:上海信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XXX号XXX号楼XXX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杨鸿,执行董事。
  原告施建刚、焦爱英与被告胡海燕、潘玉凤、上海信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施建刚、焦爱英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施建刚、焦爱英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  辉

书记员:曹彩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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