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建荣,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一明,上海银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水皓,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施建荣与被告水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建荣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施建荣负担。
审判员:李清梅
书记员:李 颖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