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忠菁,女,1979年9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榕,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妙宗,男,1962年4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周华。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陈维。
原告施忠菁与被告俞妙宗、上海市奉贤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现原告明确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施忠菁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蔡伟明
书记员:王玮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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