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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惠珍与卜丽君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施惠珍,女,1945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勇(系原告施惠珍之弟),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明亮,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卜丽君,女,1976年6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云(系被告卜丽君之夫),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珍(系被告卜丽君之母),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施惠珍与被告卜丽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惠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勇、邱明亮,被告卜丽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云、张顺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施惠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修复原告家中被损坏的墙壁、地板和灶间的瓷砖。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上海市浦东新区居家桥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产权人,被告是上海市浦东新区居家桥路XXX弄XXX号XXX室的产权人,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因为楼上被告家经常漏水,导致原告家中墙壁损坏,地板渗水发霉,还有灶间的瓷砖也被损坏,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但被告一直不予实际解决该问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卜丽君辩称:被告也不知道哪里漏水,每次物业及原告来被告家彻底检查都没有检查出原因,被告家没有任何漏水现象。有一次漏水是被告家出租后租客洗衣机排水管没弄好导致,被告也去原告家帮助粉刷了墙壁。上海的湿度较大,天气湿度大的时候也可能是返潮。对于原告称家中漏水是被告家引起有疑问。
  经审理查明:原告施惠珍系本市浦东新区居家桥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人,被告卜丽君系本市浦东新区居家桥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人。因103室卧室、厨房、卫生间存在漏水现象及财产损坏情况,原告诉至本院。
  审理中,原告申请就103室漏水是否与203室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本院委托了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2018年6月29日该公司出具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记载为:103室卫生间有渗漏水现象,卧室、厨房局部有渗漏痕迹。分析原因如下:1、103室卫生间渗漏:主要由103室卫生间顶部为203室卫生间使用的水平排水铸铁管破损及接口区域渗漏造成;卫生间顶板在水斗、地漏、座便器等排水管穿楼板处渗漏痕迹与203室卫生间防水层局部老化失效,在排水管穿板处渗漏有关。2、103室卧室、厨房渗漏:主要由顶板预制板拼缝渗漏引起。鉴于203室厨房水斗北侧水槽排水管缺失影响正常使用、厨房间洗衣机排水软管接入卫生间水斗排水管缺少可靠连接措施,存在渗漏隐患,故不排除上述部位发生漏水导致203室楼板局部积水,并通过预制板拼缝渗漏至103室的可能。鉴定结论:1、浦东新区居家桥路XXX弄XXX号XXX室卫生间渗漏因顶板处203室卫生间使用的水平排水铸铁管及接口区域破损渗漏、楼上203室卫生间防水层局部老化失效引起。2、203室厨房水斗排水管缺失、厨房间洗衣机排水软管接口不规范,存在渗漏隐患;不排除上述部位发生漏水造成203室楼板局部积水并渗漏至103室厨房、卧室的可能。为此,原告支付了鉴定费6,000元。应原告的申请,鉴定人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鉴定人员施裕铁出庭就本案鉴定内容接受原、被告的质询,双方对鉴定结论均无异议。
  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万元。2、判令被告修复本市浦东新区居家桥路XXX弄XXX号XXX室卫生间的防水层。被告辩称:不同意赔偿7万元,原告家两个房间、厨房的受损在鉴定报告中没有说是被告家漏水导致。原告家的卫生间漏水是排水铸铁管导致,排水管是物业管理范围,与被告无关。同意修复本市浦东新区居家桥路XXX弄XXX号XXX室卫生间的防水层。
  审理中,被告表示2011年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的房屋是出租给他人使用,中间换了很多租客,2018年3月至今空置。
  审理中,原、被告均不申请损失评估,要求法院至实地查看后酌定原告的损失金额。本院至本市浦东新区居家桥路XXX弄XXX号XXX室实地进行了查看,在查看过程中原告表示其房屋于2000年左右装修。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房产证、照片、视频、鉴定报告及发票等证据,被告提供的照片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司法鉴定结论,原告家卫生间的漏水系因顶板处203室卫生间使用的水平排水铸铁管及接口区域破损渗漏、楼上203室卫生间防水层局部老化失效引起,可见被告卫生间防水层局部老化失效是原告卫生间渗漏水原因之一,两者具有因果关系,现被告当庭表示同意修复其卫生间防水层,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针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问题,首先,原告卫生间的渗漏水因果关系已经确定;其次,原告厨房、卧室的渗漏水是否与被告存在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为不能排除可能,考虑到被告并未提供排除可能的证据、203室房屋的出租情况以及自然规律等,从高度盖然性角度出发,本院认定原告厨房、卧室的渗漏水与被告存在因果关系;最后,因原告房屋渗漏水与被告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结合鉴定结论、原告房屋装修年限、原告房屋的损坏部位、面积、程度以及修复材料、人工的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考虑,本院酌定原告的损失金额为12,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卜丽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修复本市浦东新区居家桥路XXX弄XXX号XXX室卫生间的防水层(修复情况由本院审核);
  二、被告卜丽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施惠珍财产损失12,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施惠珍负担600元,被告卜丽君负担175元。鉴定费6,000元,由被告卜丽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肖泉

书记员:章欣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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