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敏杰,女,1968年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润友,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兴兰,女,1978年7月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
原告施敏杰诉被告郭兴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施敏杰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敏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敏杰负担。
审判员:俞建忠
书记员:黄丽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