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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敏杰与郭兴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施敏杰,女,1968年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润友,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兴兰,女,1978年7月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
  原告施敏杰诉被告郭兴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施敏杰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敏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敏杰负担。
  

审判员:俞建忠

书记员:黄丽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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