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文珠,女,194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旻,上海高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新区金高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高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许才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斌,男。
原告施文珠诉被告上海浦东新区金高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高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旻、被告金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施文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45,517.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辅助器具费309元,伤残赔偿金65,312.64元,营养费5,200元,护理费8,470元、鉴定费2,850元、交通费300元、衣物损300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律师费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8日,原告乘坐由李双双驾驶的被告所属沪BRXXXX公交车,沿浦东川周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黄楼车站,因车辆未平稳起步,造成原告倒地受伤的事故。
被告金高公司辩称,对原告陈述的事发经过无异议。李双双是被告的员工,本起事故中李双双系职务行为。本起事故由被告负全责,对于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均无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据此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8日,原告乘坐由被告的员工李双双驾驶沪BRXXXX公交车,沿浦东川周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黄楼车站,因车辆未平稳起步,造成原告倒地受伤。事发后,原告为治疗事故所受伤害支出医疗费45,517.80元,其中2,451.20元由原告支付,43,066.60元由被告垫付。被告垫付的上述费用,原告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原告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的员工在驾驶公交车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原告受伤,被告应对原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具体赔偿项目,并无不当,被告亦无异议,故本院予以支持。事发后被告垫付的费用43,066.60元,原告应予以返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浦东新区金高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施文珠医疗费45,517.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辅助器具费309元,伤残赔偿金65,312.64元,营养费5,200元,护理费8,470元、鉴定费2,850元、交通费300元、衣物损300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律师费3,000元,共计138,209.44元;
二、原告施文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上海浦东新区金高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垫付款43,066.6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8元,减半收取计1,089元,由被告上海浦东新区金高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墨华
书记员:叶丹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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