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施文美,女,194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杰,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旭烽,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东万羲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万镇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东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东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学民。
被申请人:上海泰慧汉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金沙江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东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施文美与被申请人上海东万羲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东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泰慧汉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间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2019)沪0114民初134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东万羲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东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泰慧汉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银行存款378万元,不足部分查封被申请人上海泰慧汉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坐落于江苏省仪征市滨江办事处滨江村的房产(房产证号:仪房权证青山镇字第XXXXXXXXXX号)。申请人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东万羲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东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泰慧汉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的冻结银行存款378万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泰慧汉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的查封其名下坐落于江苏省仪征市滨江办事处滨江村的房产(房产证号:仪房权证青山镇字第XXXXXXXXXX号)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封敬球
书记员:崔学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