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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文美与上海东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施文美,女,194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杰,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旭烽,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东万羲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万镇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东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东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学民。
  被申请人:上海泰慧汉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金沙江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东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施文美与被申请人上海东万羲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东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泰慧汉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间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2019)沪0114民初134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东万羲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东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泰慧汉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银行存款378万元,不足部分查封被申请人上海泰慧汉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坐落于江苏省仪征市滨江办事处滨江村的房产(房产证号:仪房权证青山镇字第XXXXXXXXXX号)。申请人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东万羲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东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泰慧汉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的冻结银行存款378万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泰慧汉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的查封其名下坐落于江苏省仪征市滨江办事处滨江村的房产(房产证号:仪房权证青山镇字第XXXXXXXXXX号)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封敬球

书记员:崔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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