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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施春华,女,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英杰,上海达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万春,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施春华诉被告顾万春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冷安宏
书记员:施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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