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施春锋与上海旺事宠物有限公司、顾建青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施春锋,男,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林,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旺事宠物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顾建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学义,上海莫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盼,上海莫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顾建青,男,1979年9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袁静毅,男,1980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学义,上海莫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盼,上海莫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上海松亭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园艺场,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胡家埭文华村。
  法定代表人:徐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碧燕,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君,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袁国珍,男,1950年9月12日生,住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莘松路XXX弄XXX号,台胞证号XXXXXXXX。
  原告施春锋与被告上海旺事宠物有限公司、顾建青、袁静毅、第三人上海松亭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园艺场、袁国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高丽萍

书记员:张  利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