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晓琦,男,1986年8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逸彬,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章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万荣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彩成。
原告施晓琦与被告上海章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章筑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晓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虞逸彬、被告章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彩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施晓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章筑公司赔偿罚款人民币1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修复费5,000元、检测费1万元、衣柜损失3,003.54元、误工损失4,421.20元、租房损失8,687.50元,并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2,4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4日,施晓琦与章筑公司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章筑公司为施晓琦名下上海市宝山区共富一村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工程,工期至2018年6月8日止。工程完工后,因章筑公司在装修过程中擅自拆除主卧与次卧之间的承重墙,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施晓琦改正。之后,施晓琦委托工程队对承重墙进行修复,支付修复费5,000元;因修复过程中需要拆除衣柜,施晓琦重新购买衣柜花费3,003.54元;根据城管执法部门的要求在修复后进行质量检测,施晓琦支付检测费1万元;施晓琦向城管执法部门缴纳罚款1万元;施晓琦的妻子范培培为了与城管执法部门沟通、寻找修复单位及检测单位,请假10天,造成误工损失4,421.20元;施晓琦不能及时入住房屋,根据同小区月租金3,475元的标准,计算在外租房损失8,687.50元。施晓琦还认为章筑公司应支付计算至实际修复之日的逾期完工违约金。综上,施晓琦向本院提出上述请求。
被告章筑公司辩称,合同约定的工期为60个工作日,完工日期应为2018年6月底左右。2018年6月24日,章筑公司全部完工,并将工程交付给施晓琦。章筑公司制作的设计图纸是经过施晓琦认可并签字,设计图纸中已经包含了拆除承重墙的内容,章筑公司实际施工过程中,也是经过施晓琦的确认才拆除承重墙。章筑公司施工都是根据施晓琦的要求进行的,现造成的后果与章筑公司无关,应由施晓琦自行承担。综上,不同意施晓琦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施晓琦是系争房屋的产权人。2018年4月4日,施晓琦作为甲方,章筑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主要约定乙方为系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总价款54,000元;工期2018年4月8日开工,至2018年6月8日竣工,工期60天“工作日”(手写);本工程由乙方设计,提供施工图纸一式两份;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赔偿给甲方30元;乙方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或共用管线和设施,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责任;甲方未办理有关手续,强行要求乙方拆改原有房屋承重结构或共有管线和设施,乙方应拒绝施工,乙方未拒绝施工而发生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的,乙方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章筑公司按约开工。2018年6月24日,章筑公司全部完工并与施晓琦办理交接。
2018年7月16日,上海宝钢集团房屋质量检测站出具《房屋质量检测报告》,认定主卧与次卧之间的承重墙以及客厅与厨卫之间的承重墙被拆除。2018年7月17日,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人民政府向施晓琦发《承重结构被损的不动产认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施晓琦在系争房屋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要求在2018年8月27日16时前改正,还要求在被损承重结构修复后,至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中心进行检测,检测后将检测报告、恢复方案和施工验收资料、加盖公章的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送交城管执法部门等。2018年8月8日,施晓琦向章筑公司发律师函,告知因承重墙被拆除而被责令改正等事实,要求章筑公司回复解决方案。之后,章筑公司未对系争房屋承重墙进行修复,施晓琦联系其他施工队进行修复。2018年9月30日,施工队将承重墙墙体修复。2018年10月7日,施晓琦委托的上海浦东房屋质量检测站进行现场勘查,之后出具《房屋质量检测报告》,认定已对两处砖墙进行了恢复施工,满足墙体恢复要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
施晓琦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链家APP的租房信息截图,证明系争房屋市场租金标准为每月3,475元;2、结婚证、电子邮件(调休申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交易明细,证明施晓琦的妻子范培培请假10天的事实,以及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的工资收入情况,计算出日平均工资为442.12元;3、施晓琦与修复施工队负责人周旺越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银行明细、衣柜照片、淘宝购买记录、发票,证明施晓琦向修复施工队支付修复费5,000元,修复墙体需要拆除原衣柜,施晓琦购买新衣柜花费3,003.54元;4、房屋质量检测委托书、《房屋质量检测报告》及发票,证明施晓琦根据城管执法部门的要求,按照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名单,选择并委托了上海浦东房屋质量检测站对承重墙修复后进行质量检测,并支付检测费1万元;5、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收据,证明施晓琦因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被罚款1万元的事实。章筑公司表示,对系争房屋租金标准不清楚,对其他证据无法确定,由法院确定。
章筑公司向本院提供两份系争房屋图纸,均有双方签名和盖章;其中一份为原始结构测量图,图纸显示主卧与次卧之间存在承重墙;另一份为平面方案布置图,图纸显示主卧与次卧之间的承重墙已被设计拆除。施晓琦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图纸是章筑公司设计提供,施晓琦当时不知道要拆除的这堵墙是承重墙。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拆除系争房屋承重墙的责任在哪一方。对此,施晓琦表示并不知道拆除的墙体是承重墙,而章筑公司表示施晓琦对拆除承重墙是知道并同意的。本院认为,双方各执一词,但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根据章筑公司提供的两份图纸,明显载明系争房屋主卧和次卧之间原有承重墙,并在装修设计里予以拆除,可以证明双方对该墙体的拆除方案是明确达成一致的。章筑公司作为专业装饰单位,对拆除卧室承重墙应负有直接责任。施晓琦作为业主,对厨卫承重墙的拆除应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对卧室承重墙的拆除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综上,本院认定施晓琦与章筑公司对系争房屋承重墙拆除及修复所造成的损失,各半承担责任。
根据施晓琦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施晓琦缴纳罚款1万元,支付修复费5,000元,支付检测费1万元,购买衣柜3,003.54元的事实,上述支出均可认定为其实际损失。根据施晓琦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范培培请假10天以及工资收入等事实,但请假天数过多,本院酌情将其误工损失确定为1,000元。施晓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外租房的事实,但考虑到修复两处承重墙必然对施晓琦正常使用系争房屋造成影响,本院酌情将其租房损失确定为1,000元。综上,施晓琦实际损失共计30,003.54元,由其与章筑公司各半承担。
双方签订的合同在工期处手写“工作日”,应视为双方确认工期为60个工作日。章筑公司于2018年4月8日开工,2018年6月24日完工,并未超过工期。之后修复承重墙所涉期间并不属于正常工期范围,且施晓琦自身存在过错,对此章筑公司不存在逾期完工的情况。因此,施晓琦要求章筑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章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施晓琦赔偿损失15,001.77元;
二、驳回原告施晓琦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4元,由原告施晓琦负担356.50元,被告上海章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亮亮
书记员:陈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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