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晶杰,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江艳群,女,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施雨君,男,199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民,上海市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众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何正林。
被告:上海康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张秋华,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晶杰、江艳群、施雨君与被告众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康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晶杰、江艳群、施雨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施晶杰、江艳群、施雨君负担。
审判员:吴静娟
书记员:朱 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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