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某,女,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南,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鑫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芳林。
被告: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福林。
原告施某与被告上海市鑫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依法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施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璐旸
书记员:李兆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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