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某,男,1985年1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韵凡,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女,1956年3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施某诉被告秦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受理。2019年2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放弃诉讼请求,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现原告自愿撤回诉请,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施某负担。
审判员:张秉娴
书记员:杨文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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