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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全非法制造枪支案_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施某全,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81979********,汉族,文盲,务农,住福建省松溪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松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松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全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施某全先后通过其妻子胡某某的淘宝账户在网上购买射钉器及红外线瞄准器,在松溪县城区购买钢管后,利用电焊机将射钉枪改装成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经鉴定,该枪支属于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施某全在松溪县茶平乡前坑村葛畲26-1号被松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施某全的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指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的枪支、鉴定意见书,证人胡某某、廖某丁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全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__ 

检察官:陈薇

2020年11月2日

附:1、被告人施某全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本案卷宗材料三册,起诉书副本十三份,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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