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某某,女,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震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某1,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龙法,职务不详。
被告:上某2,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晓丹,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施某某诉被告上某1、上某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顾铭洲
书记员:张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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