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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某与匡1、匡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施某某,男,1942年4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蕾,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匡1,女,1971年9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匡2,女,1977年5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施某某与被告匡1、匡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施某某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施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朱建红

书记员:施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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