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鹤山,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美宗,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叶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叶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施某某与被告叶某1、叶某2、叶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施某某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
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某某撤诉。
审判员:陆 逸
书记员:冯潇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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