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某某,男,1975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上海其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名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女,1971年9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其他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惠 蕙
书记员:王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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