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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某与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施某某,男,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煜,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束某某,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成,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施某某与被告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施某某因个人原因,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束某某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55元,减半收取计3,477.50元,由原告施某某负担。

审判员:龚文诒

书记员:徐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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