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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施**,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52319**********,初中文化程度,职务:退休工。户籍所在地:乌苏市公安局***派出所,现住乌苏市**街道***西路**巷**号 ,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 26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3月 28 日告知其权利义务, 2020年04月02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16时45分,被告人施**酒后驾驶新G****号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行驶至车乌苏市重庆路(友好超市出口)路段时,与李**驾驶新G***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刮擦肇事,致施**受伤,两车受损。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2019】血鉴字第180号检验鉴定:施**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61mg/100ml。乌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研究认定:施**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施**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醉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巴德玛

2020年 4 月 2 日 

附:

1.被告人施**现住新疆乌苏市**街道***西路创业巷**号,联系电话:158**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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