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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某开设赌场起诉书(公开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1〕81号 

被告人施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21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街道**路**弄**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4日至案发,被告人施某某在“**麻将”手机游戏平台以赌宁波“七百搭”麻将方式开设赌场,先后通过闲聊群、默往群公开招募赌客参赌,期间以收红包方式抽头获利共计约人民币60444元。

2020年4月3日8时许,被告人施某某主动向新碶派出所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施某某已退缴全部涉案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简某某、王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提取笔录;

5.电子数据:被告人施某某闲聊收取红包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雄杰      

                               202127

附:被告人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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