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诉〔2019〕119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5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村**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施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底,被告人施某某使用女性头像,冒充女性“安**”,昵称“一身骄傲”,通过“探探”交友软件,结识被害人范某某,并在微信上进一步诱骗被害人范某某与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后被告人施某某陆续以吃饭、买东西等为名向被害人索要钱财,被害人范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共计给付施某某人民币10553.27元。
2018年10月12日,范某某报案,次日,被告人施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物证手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553.2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朔春
2019年3月14日
附:1.被告人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侦查卷陆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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