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淇滨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施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21969********,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住福建省晋江市**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犯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犯罪,2019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6日、2020年1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至2016年,李某某伙同周某、石某某(均已判处刑罚)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成立了******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分别简称****合作社、**合作社、**合作社、**合作社、**合作社、**合作社),在无实际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上述合作社为他人虚开抵扣税款发票。被告人施某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向周某等人支付票面金额1%至1.5%的价格,将虚假的抵扣税款发票介绍开往江西省的多家企业。施某某在上述合作社与江西企业之间传递发票数量、金额等信息,并制作虚假的货物购销合同和资金流水,以掩盖虚开发票的行为。经施某某介绍,上述六家合作社向江西企业虚开的抵扣税款发票共计2144份,虚开金额212724074元,可用于抵扣税款数额27654129.62元。其中:
****合作社虚开可用于抵扣税款发票499份,金额49804800元,可用于抵扣税款数额6474624元;**合作社虚开可用于抵扣税款发票340份,金额33551360元,可用于抵扣税款数额4361676.8元;**合作社虚开可用于抵扣税款发票300份,金额29952000元,可用于抵扣税款数额3893760元;**合作社虚开可用于抵扣税款发票660份,金额65107914元,可用于抵扣税款数额8464028.82元;**合作社虚开可用于抵扣税款发票300份,金额29952000元,可用于抵扣税款数额3893760元;**合作社虚开可用于抵扣税款发票45份,金额4356000元,可用于抵扣税款数额566280元。
2.2014年,李某某、周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成立了杞县**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施某某向周某等人支付票面金额8%至10%的价格,将**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介绍开往广州市润通华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共计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金额3390076.2元,可用于抵扣税款数额576312.93元。
案发后,被告人施某某的家属于2020年3月24日代其退出违法所得21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安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施某某及同案人李某某、周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牛红新
检察官助理:李 帅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十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