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某1,女,1960年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施某2,女,1964年1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爱民,上海海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某3,女,1957年4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石某1,男,1956年7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石某2,女,1985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云,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某1,男,1965年7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倪某2,男,1956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倪某3,男,1959年6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倪某4,女,1962年9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某1,本案被告。
被告:周某1,男,1960年6月5日生,汉族,住沈阳市。
被告:周某2,女,1962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沈阳市。
原告施某1、施某2与被告施某3、石某1、石某2、倪某1、倪某2、倪某3、倪某4、周某1、周某2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陈 群
书记员:黄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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