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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1、施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施某1(LYONSHIH),男,1962年11月29日生,住5585E.PacificCoastHighway#221LongBeach,CA90804,USA。
  原告:施某2(JOHNSHOU-TSUNGSHIN),男,1968年10月10日生,住538Avenue啊#17RedondoBeach,CA90277,USA。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名越,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楠,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韶呢(ANNEWOODS),女,出生年月不详,美国籍,住887HumboldtRdBrisbane,CA94005,USA。
  原告施某1、施某2诉被告施韶呢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现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西渡街道(原西渡镇)水闸小区21幢71号101室房产由原告施某2继承;2、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三人系兄妹关系,父亲施文勇于2015年2月15日去世,母亲陈鹤于2015年8月29日去世。施文勇的父亲施浚川于1987年1月21日死亡,母亲袁湘君于1998年8月7日死亡;陈鹤的父亲陈衡于1974年10月16日死亡,母亲凌桂华于1975年9月12日死亡。原、被告为施文勇和陈鹤的法定继承人,父母生前留下遗产现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西渡街道(原西渡镇)水闸小区21幢71号101室房产,原告施某1及被告施韶呢作为法定继承人以书面形式放弃继承,施某2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全部房产。由于被告始终拒绝自己或者委托其他人办理该房产继承过户手续,致使该房产迟迟未能完成过户,以致成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施韶呢住所地信息,经法院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施韶呢,且两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施韶呢的其他身份信息,对于两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施韶呢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施某1、施某2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雅灵

书记员:唐军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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