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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1与施某2、施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施某1,男,1957年2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耀球。
  被告:施某2,男,1927年9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施某3,女,1952年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施某4,女,1961年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施某3、施某4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某3、施某4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君骏,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崇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裕强路X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1诉被告施某2、施某3、施某4第三人上海崇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2日以继续收集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施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施某1负担。

审判员:陈忠新

书记员:陈裕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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