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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永和与施丹丹、施洪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施永和,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宝华,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丹丹,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波,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洪某。
监护人:施丹丹,女。

上诉人施永和因与被上诉人施丹丹、施洪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安达市人民法院(2017)黑1281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施永和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宝华,被上诉人施洪某监护人施丹丹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是否应返还被上诉人施丹丹247,500.00元。上诉人施永和对于被上诉人施丹丹为其转款350,000.00元无异议,但上诉人称该笔款项系为被上诉人施洪某垫付的医药费及为被上诉人父母处理丧葬的费用,系被上诉人欠款,上诉人对上述主张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上诉人称雇佣二个保姆照顾被上诉人施洪某,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上诉理由不成立。上述350,000.00元扣除上诉人为照顾被上诉人施洪某支付的费用102,500.00元之外,余款上诉人施永和应当返还给被上诉人。
综上所述,施永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杨晓涵
审判员 付振铎
审判员 赵明

书记员: 康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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