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施永平,男,196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新刚,上海申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军荣,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六安市。
负责人:王正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安徽中天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施永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3民初21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施永平和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前在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施永平共计人民币185,572.97元。上诉人施永平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施永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施永平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2元,减半收取231元,由上诉人施永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周晓璐
审判员:姚 敏
书记员:李伊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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