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施某某诉被告施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施某某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施某某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陆 青
书记员:高沈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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