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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炳福与施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施炳福,男,195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超,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施炳福诉被告施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施炳福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施炳福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炳福撤回起诉。

审判员:陆  青

书记员:高沈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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