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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某与吴某某、吴小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茆晓燕,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吴小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施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吴小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9年2月27日,原告施某某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某、吴小友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施某某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某、吴小友的诉讼,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施某某负担。
  
  
  
  
  

审判员:黄菲菲

书记员:高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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