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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秀某与施某某、施贇鹏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施秀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上海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邹华,上海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施贇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施文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施盛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理人:施文君(系施盛磊之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锦州湾路XXX号。
  被告:施小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施三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施四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施秀某诉被告施某某、施赟鹏、施文君等七人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现原告施秀某申请撤诉,且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施秀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清梅

书记员:李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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