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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秀英与施秀凤、施贇鹏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施秀英,女,194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上海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邹华,上海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秀凤,女,195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施贇鹏,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施文君,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施盛磊,男,200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理人:施文君(系施盛磊之父),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锦州湾路XXX号。
  被告:施小妹,女,195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施三妹,女,195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施四妹,女,195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施秀英诉被告施秀凤、施赟鹏、施文君等七人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现原告施秀英申请撤诉,且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施秀英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清梅

书记员:李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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