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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秋野与施萍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施秋野,男,1961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荆,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京琳,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施萍野,男,1963年7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代理人:施丹野(系被申请人之兄),男,1957年7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新昌路XXX号。
  申请人施秋野申请宣告施萍野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之兄,被申请人患有XXX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故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代理人称,同意申请人的陈述及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之兄,被申请人患有XXX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被申请人施萍野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痴呆),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未婚、无子女,父施明德、母严翠泉(已去世)共生育4子,即施秋野(申请人)、施萍野(被申请人)、施丹野(代理人)、施田野,故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被申请人同意申请人的上述申请。
  上述事实,有户籍资料、病历、鉴定意见书为证。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经司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其同意由申请人作为其监护人,故申请人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被申请人施萍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施秋野为被申请人施萍野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朱子银

书记员:邵嘉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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