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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孙建军,男,1983年5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松一村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慈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施艳,女,1991年2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纯,上海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徽,上海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3日作出(2018)沪0106民初727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施艳银行存款人民币3,364,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该案后移送本院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建军申请撤回起诉,后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所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施艳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364,900元采取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  卉

书记员:张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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