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施某,女,1956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周訸,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励伟刚,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施某某,男,1932年2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代理人:施某(系被申请人施某某的儿子),户籍地上某某,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拱优路XXX弄XXX号XXX室。
申请人施某申请宣告施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施某称,被申请人施某某于1932年2月10日出生,妻子支某某于2017年9月12日死亡,二人生前育有子女三人,分别为施某、施某、施某。施某某长期居住在施某购买的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并由申请人施某照顾。施某某自2017年年底起患上阿尔茨海默症,且病情持续恶化,现已年近九旬,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起居、饮食、看病等处置都需要人照顾和监护,急需确定监护人。次女施某长期在日本生活,无法承担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儿子施某无正常收入,同样无力承担监护人的职责。申请人日常照顾施某某,作为监护人更有利于处置施某某的病情治疗及合法权益。故申请人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施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申请人施某为其监护人。
被申请人施某某的代理人施某未到庭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施某某于2018年6月26日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仁济医院就诊时被诊断为痴呆,后在上海市东方医院、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均诊断为痴呆。
2019年12月23日,本院委托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施某某的精神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该所于2020年1月7日对施某某进行了鉴定,并于2020年1月31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施某某为非典型或混合型阿尔采末氏病性痴呆,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另查明,被申请人施某某与支某某(已故)共生育了三个子女,分别为施某、施某、施某。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银山路第三居民委员会于2019年11月28日出具居住证明,内容为被申请人施某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今一直居住在本市浦东新区银山路XXX弄XXX号XXX室,由其大女儿施某负责照顾至今。
施某于1995年3月1日去日本定居注销户口,并于2019年12月16日出具声明,主要内容为其长期不在被申请人施某某身边,无法直接处置被申请人施某某的日常事务,同意申请人施某为被申请人施某某的监护人履行监护人职责。
本院认为,经本院委托鉴定,施某某为非典型或混合型阿尔采末氏病性痴呆,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结合施某某的病情及治疗情况,申请人施某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施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对于申请人要求担任施某某的监护人,鉴于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施某进行过监护人指定的协商,故本案不作指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施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朱 琳
书记员:蔡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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