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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某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支公司、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施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祺,上海瀛佳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负责人:罗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
  原告施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日立案。原告张佳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020年5月11日,原告施某某以本案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施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  英

书记员:周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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