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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赛丹与黄汉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施赛丹,女,1983年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兆云,上海市尔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上海市尔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汉昌,男,1949年8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莲莲,1983年4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施赛丹与被告黄汉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施赛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于2016年12月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交房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审理中,原告施赛丹变更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要求被告返还房款人民币60万元(以下均为同币种),并双倍返还定金50万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2月8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将新城46#地块安置房按13,000元/平方米转让给原告,定金50万元。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50万元,后因房价上涨,被告要求原告另行给予一定补偿,原告又支付了10万元。后多次联系被告,被告不予理睬,故原告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黄汉昌辩称,驳回原告所有诉请。理由:1、本案属于借贷关系,不是房屋买卖关系。原、被告并不认识,被告是经季琼介绍向娄赛虎借款。2016年12月8日,季琼打电话告知被告可以帮被告借到钱,要求被告准备好拆迁协议。当日,被告跟着季琼来到崇明区城桥镇湄洲路的一个投资公司,季琼说与楼上人不熟,让被告自己上去。被告上去后见到了娄赛虎和庭审上的旁听人员(陆宏等人)。被告与娄赛虎协商借款事宜,被告提出借款15万元。娄赛虎同意,但要按50万元走账,并提供东西抵押。娄赛虎就带着被告去某小区找到原告。陆宏跟被告说明后,被告就在娄赛虎、原告提供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上签字。被告当时提出为何要签房屋买卖协议书,娄赛虎说等被告还清钱,就将房屋买卖协议书还给被告,这个只是用来走账。协议签订后,被告被陆宏带到农业银行走账。娄赛虎的人将50万元转到原告名下,再由原告转给被告。被告在娄赛虎的人指示下将50万元全部提现。提现后,被告将35万元及第一个月利息22,500元交给了娄赛虎的人。被告回去后,季琼跟被告说是其带被告借款的,需要向被告借钱,从被告处拿了7.5万元,并写了一份借条。现借条已遗失。最终,被告实际拿到的是52,500元。被告没有出卖房屋的真实意思。2、签约时,房屋尚未实际安置,原告也未看到拆迁协议原件,就签订了协议,并一次性支付50万元房款,与常理不符。3、原、被告并未对房屋买卖进行过协商。原告以借贷名义侵吞被告房产,是套路贷,要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民事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民事纠纷案件而有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案相关事实,本案可能涉嫌犯罪,应将本案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施赛丹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  蔚

书记员:董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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