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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达文、陆尚军与杨润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施达文,男,194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陆尚军,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全忠。
  被告:杨润花,女,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木山,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施达文、陆尚军与被告杨润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施达文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达文撤诉。

审判员:殷  雪

书记员:倪晶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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