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施某某、陆某某与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全忠。
  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木山,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施某某、陆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施某某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某某撤诉。

审判员:殷  雪

书记员:倪晶旌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