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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道弟与上海安富轿车驳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施道弟,男,1966年2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上海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安富轿车驳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港沿公路XXX号XXX幢XXX室(上海港沿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林金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新星、王刚。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晨、肖丹丹,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施道弟与被告上海安富轿车驳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2018年9月25日,原告施道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施道弟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施道弟负担。
  
  
  
  
  
  
  
  
  

审判员:赵永兴

书记员:袁文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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