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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雨花与孙林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施雨花,女,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辉,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林根,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施雨花与被告孙林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有效送达,原告遂向本院申请向被告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王晓蕾

书记员:聂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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