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施颖婷,女,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灵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斌,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代理人:王晓耘(系被申请人王斌之子),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东绣路XXX弄XXX号XXX室。
申请人施颖婷申请认定被申请人王斌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施颖婷称,申请人施颖婷与被申请人王斌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王斌患有脑干的脑内出血、蛛网膜下出血等症,神志不清,昏迷状态,目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安达医院接受治疗中。为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施颖婷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王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施颖婷为监护人。
王晓耘称,其系被申请人王斌之子,申请人所述情况属实,同意认定王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同意由施颖婷担任王斌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施颖婷与被申请人王斌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王斌患有脑干的脑内出血、蛛网膜下出血等症,神志不清,昏迷状态,目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安达医院接受治疗中。庭审中,申请人施颖婷提供了被申请人王斌的相关病史。
本院认为,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被申请人王斌受疾病影响,认知功能受损已较严重,无法独立从事复杂的民事活动,也无法正确认识自身的处境,不能有效地保护自身权益,故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其配偶即申请人施颖婷表示愿意作为被申请人王斌的监护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王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施颖婷为其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康莉敏
书记员:薛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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