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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香菊与李家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施香菊,女,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倩如,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家友,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丽春,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施香菊与被告李家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施香菊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施香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施香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施香菊负担。
  
  
  

审判员:李嶔操

书记员:郜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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