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某某,男,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煜,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某,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施某某与被告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受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审理查明,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施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95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童笑钦
书记员:杨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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