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施1与施某2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施1,女,1956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訸,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励伟刚,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施某2,男,193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施1与被申请人施某2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申请人施1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施1撤回起诉。

审判员:高洁华

书记员:王佳璐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