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旅鸟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小青,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反诉原告):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颂华,上海市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旅鸟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马某某、吕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吴 昆
书记员:荣琼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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