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XXX(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宫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危龙斌,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霖瑛,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XXX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闫XX。
原告XXXXXX(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XXXXX开发有限公司间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XXXXXX(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XXXXXX(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诉前财产保全费1,800元,由原告XXXXXX(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 莉
书记员:王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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