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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相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禾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XXXXXX(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宫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危龙斌,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霖瑛,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XXX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闫XX。
  原告XXXXXX(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XXXXX开发有限公司间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XXXXXX(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XXXXXX(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诉前财产保全费1,800元,由原告XXXXXX(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  莉

书记员:王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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