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无锡三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史怀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安,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结根,上海翊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
负责人:赵汉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庆峰,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三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同年9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三江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20元,减半收取计1,5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明华
书记员:汪 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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