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无锡乾坤精密模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王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祥,男。
被告: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袁巍。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乾坤精密模具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无锡乾坤精密模具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无锡乾坤精密模具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韩春海
书记员:唐晓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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