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无锡六洲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蔡耀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峰琴,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黄世阳。
被告: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顾东升。
原告无锡六洲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六洲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汤宗辉
书记员:陆嘉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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