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无锡华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王敬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平,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瑞皇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曹能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靖,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华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瑞皇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2019年3月5日,原告无锡华美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无锡华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8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92.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770元,鉴定费人民币32,100元,合计人民币36,462.50元,由原告无锡华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 萍
书记员:孟筱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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